【资料图】
为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筑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屏障,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争当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6月5日,在“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剑阁县检察院在西河流域开封段开展了非法捕捞案件生态环境修复增殖放流活动。
(剑阁县检察院在西河流域开封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2022年5月,敬某、唐某某二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电击方式在全年禁渔的西河流域开封段捕捞野生河鱼共计1.6千克。案发后,剑阁县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犯罪情节,结合敬某、唐某某二人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该院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就该案带来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进行磋商,并与敬某、唐某某达成诉前磋商协议,二人自愿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既是落实长江大保护的重要举措,也是巩固和扩大长江“十年禁渔”成果、增强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意识的实际行动。活动中,增殖放流草鱼、鲤鱼、鲫鱼等共计4.5万余尾。市、县、镇村四级100余名干部群众参加活动,实现了司法惩治与生态修复的有机统一,达到了“办理一案、恢复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我的非法捕捞行为不仅触碰了法律底线,也让我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当好生态环境保护的志愿者。”唐某某在增殖放流现场感慨道。
“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事关民生福祉,不仅仅需要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更需要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群众的支持和参与,从而使公益保护从检察机关的“独角戏”逐步变为全民“大合唱”。”该县检察院检察长董伦平在活动中表示,剑阁县检察院始终将“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绿色发展”恢复性司法理念融入案件办理全过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司法修复协作机制优势,引导侵权行为人通过“补种复绿”“以劳代偿”“增殖放流”等方式做好生态修复“后半篇文章”。(吕铭浩)
编辑:孙家钰 校对:张可 审核:申涵兮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