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月31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及《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苏永法、崔勇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资料图)
决定书显示,经查,证监会发现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特科”)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多项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他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福特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证监会发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及苏永法、崔勇在保荐福特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多项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他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民生证券以及苏永法、崔勇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2023年4月,上交所网站披露了中国证监会科创板股票发行注册程序终止通知书([2023]78号)。通知书显示,2023年3月27日,福特科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提交了《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民生证字[2023]116号),主动要求撤回注册申请文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对福特科发行注册程序。
福特科此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苏永法、崔勇。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多项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他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7月18日
关于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苏永法、崔勇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的决定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苏永法、崔勇: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福建福特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未发现发行人存在多项未披露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信息披露不完整、其他内部控制问题较多和研发人员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于2023年7月28日10:00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我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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